我与男友08年2月1日登记,未举行婚礼。2月5号我们共同办理的买房合同,付款5万。但是合同落款是我男友名字。其还有一处婚前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户名为我男有名字。我们共同生活1月多。男友系空军现役二期军人,08年11月转三期士官。在此之前,他有一同居要结婚女友,后他隐瞒,我与其恋爱,后因其家人原因对我不满,他宁愿选择和我离婚也不会让他家人不高兴。08年1月我为其流产一次,我手术后3天他就离开未曾照料。我们分居两地,现在他基本不联系我,也无关心。我想离婚,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费?如其不同意离婚,我该怎么办?是否起诉其骗婚?如要求离婚,房产及其退伍费是否和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律师:
你可以申请离婚,进入离婚程序后,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你可以请求对方对你造成的伤害,由于对方并无与其前女朋友结婚因此不存在骗婚问题,由于他是现役军人还没有退伍费用。你说的婚后的房子可以做为共同财产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