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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拐卖多名婴儿,终于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6-11-12 06:12:06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520 ℃

    每个孩子都是爸妈的心头肉,都应该享受这个世界的安详和美好。可是一些孩子从来到这个世界上便感受到了深深的恶意,他们被迫离开父母,被一些人贩子拐卖到陌生人的手中。近日,警方终于破获了一起特大拐卖婴儿案,让恶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跨国拐卖多名婴儿,终于被判死刑

    黄清恒,一名无国籍人员。2010年,黄清恒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于是便产生了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卖出,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想法。2011年,黄清恒、黄曼丽与阮氏军达成共谋,决定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以非法获利。随着拐卖婴儿数量和所获利益的增加,庄存、阮黄玲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这个犯罪团伙。以黄清恒为主的犯罪集团共拐卖婴幼儿16起22人,其中12名婴儿下落不明。2014年5月16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清恒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清恒不服并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沪律网上海刑事律师表示: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与主犯,应该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 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案中,黄清恒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并且将多名婴幼儿拐卖至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律最终对其处以死刑,这个结果让她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此事也为社会广大人士敲响了警钟,警戒大家不要将自己的魔爪伸向无辜的孩子,应该让他们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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