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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离婚条件】增加离婚难度的程序设计值得考虑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1 ℃

  3月10日,人大代表黑新雯表示现在的离婚手续太简单,是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她建议增加离婚难度防止冲动离婚。她提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在(第三章)离婚登记中的(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增加:“(四)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今日看网友评论,像是半数以上反对。不过,我觉得黑新雯的提案还是很有值得借鉴或利用的地方,应扬其长避其短,那些反对者有许多是连黑新雯的意思都没搞得懂,就赤膊叫阵了。

  先来看看一则《“离婚要先过单位关”是倒退》的贴子,它说“离婚与否,是婚姻双方自己的事,这是一种天然的选择权,将其与单位许可捆绑在一起,毫无疑问是一种倒退。”可是,我怎么看都觉得此人不是来讨论的,纯粹是胡搅的。细看《人大代表:加大离婚难度防止冲动离婚》,无论如何也看不出黑新雯存在以需经单位许可作为加大离婚难度的意思。“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在婚姻调解书中确定了离婚登记当事人婚姻调解失败后,方可按程序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明确表明:黑代表只是说离婚前请单位能说和一下,如果说合无望也就算了。由单位出个凭证说明调解失败,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了。黑代表寄希望这个程序能让闹离婚的二人更慎重些,如果还存在和好的可能则尽量争取,根本不存在强扭或干涉的意思。如果二人坚持要离,则最终单位调解组织及婚姻登记机关仍然遵循他二人固执的意思为其办理相关程序,强奸说她将离婚与单位许可绑在一起,说什么“倒退”实在是无理之极。

  我们再看《增加离婚难度防止离婚冲动? 过半网友反对》说:“在新浪微博,参与“增大离婚难度可以降低离婚率吗”的讨论高达24506条。在新浪网,投票持反对意见的网友占总比例的64%。”我之认为,想都不用想经过单位或居委会的说合工作,肯定会存在劝好的案例。难道那些64%的网友认为让单位或居委会介入调解工作,将一无是处么?只要我们以通常的心理认为十对中存在说和一对的可能,若能十对能劝回两对,他们更是功德无量了。因此,黑代表所说增加调解程序可以降低离婚率,绝对是真理。冲动的网民不能把“增加离婚难度防止离婚冲动”,绝对地理解成“增加离婚难度杜绝离婚冲动”;或者将“增加离婚难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冲动之下的离婚结局”强加为是黑新雯的观点。其实网友是自树起靶子,说成是别人的,然后从打靶中寻找乐趣。黑新雯也压根没说所有的离婚者都是冲动离婚,她建议设置离婚调解程序并不想防止非冲动离婚。她的建议如果得到通过,如规定自知道张三提出离婚起15天月内开展调解工作,2个月内出具调解书,期求离婚者不必担心单位在调解期限届满前拒绝出具调解书,张三或者他的老婆有绝对的自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二人都同意离婚,未开庭时另一方就提出同意离婚的答辩状,并将离婚协议附上,这样我想起诉后少则半月,最多2月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就下了。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双方二人都同意离婚,且达成了离婚协议,而组织调解的居委会或单位拒不出具或怠于出具婚姻调解书,因此逼得该职工只能求诸诉讼,即使离婚也速,也剥夺了公民选择登记离婚的自由。考虑这种可能,在难度相当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增加最终导向离婚登记的渠道,可以如此设计:“婚姻登记机关自离婚双方共同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在婚姻调解书中确定了婚姻调解失败后,方可按程序予以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黑新雯提出调解程序建议的目的,只是预防离婚者中一部分人的冲动之下的未慎重思量的行为;经调解说合必有成功机会,所以必定会降低单位时间内的离婚率;控制登记办理期限或调解期限,也几乎可以避免让感情破裂的一对儿较长时间地痛苦地干熬;将非诉讼渠道的离婚申请与登记(相当于批复)日期规定1-2月的办理周期,会更好调节或改变离婚者的离婚情绪与离婚执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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