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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8 ℃

  李韬(男)与丁洁(女)同就读于某外国语学院日语系。大一刚开学,李韬对丁洁一见钟情,随即发动了爱情攻势,而丁洁对李韬并无好感。执著的李韬并未放弃,一如既往的帮助、照顾丁洁,还制造了很多闻名学校的浪漫事件。大三的时候,丁洁终于被李韬的执著所感动,两人正式携手成为一对恋人。1990年二人大学毕业,随即举行婚礼,成为大学情侣中为数不多的“修成正果”的一对。1991年10月,二人喜得千金。1995年10月,李韬申请到了奖学金,赴日本留学,后定居日本。长期分居两地的生活,使得双方的感情逐渐淡薄。为了挽回二人的婚姻,李韬为丁洁联系了日本一所大学读研究生。1998年10月,丁洁赴日留学,双方终于在日本共同生活。但是,来之不易的团聚并没有给二人带来想象中的幸福和甜蜜,2000年初两人开始分居。2000年底,丁洁向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调解,解除了李韬和丁洁的婚姻关系,丁洁在日本的财产和双方在中国的财产归丁洁所有,李韬给付丁洁生活费200万日元;李韬在日本国的财产归李韬所有;二人婚生女由丁洁抚养,李韬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00万日元。事后,丁洁准备回国,向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韬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提出,李、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丁洁。因此,李韬、丁洁分别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对李韬、丁洁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不抵触,遂作出裁定: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关于申请人李韬、丁洁离婚的2001年第364号调解协议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2】新西兰华侨的离婚

  陈小杰(男)从某师范大学英语系毕业后,在一所中学担任英语老师。1993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农业局工作的蒋云,1995年初两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98年初,陈小杰自费前往新西兰国留学,学成后就在该国某市长期居住。蒋云仍在国内居住工作。长期分居两地使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加之陈小杰准备在新西兰定居,2000年,陈小杰向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起诉,要求与中国境内的蒋云离婚,并放弃对在蒋云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要求。该法庭将陈小杰的离婚起诉状副本通过陈小杰之父转送给蒋云,并附上诉讼通知书,告知蒋云对陈小杰的离婚起诉应提出答辩并通知该法庭,同时应向陈小杰提交答辩状副本;另外告知蒋云应直接或通过一名中国境内的律师用航空信件委托一名新西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然蒋云没有应诉答辩,对此诉讼未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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