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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趁女方重病登记结婚,后卷走女方百万财产
发布时间:2016-11-13 06:13:20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489 ℃

    随着网络的普及,相亲不仅仅是亲朋好友牵线介绍,还涌现出了不少的相亲网站。但由于管理上的不严谨,导致注册在网站上的会员信息不一定真实,因此引发了不少财产纠纷。

男方趁女方重病登记结婚,后卷走女方百万财产

    来自四川的许某注册某相亲网站不久后,认识了来自上海的王某,二人相恋后,许某不幸重病。王某趁许某重病与其登记结婚,随后卷走许某百万家财。

    在上海打拼的许某来自四川,面容姣好,家境殷实,离异多年后注册为某相亲网站的“钻石会员”,不久后与该网站一上海男子王某相恋。一年后,许某诊断出患有脑部肿瘤,然而二人并没有迅速办理住院手续,而是先登记结婚。

    当许某开颅手术做完后,王某却消失的无隐无踪,此时,许某才发现自己竟然和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其将近百万家产也消失不见。许某称自己并不记得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她的婚姻登记上只有自己的指纹,没有签名,因此怀疑是男方的骗局。于是许某向法院起诉民政局,希望撤销婚姻登记效力。

    而当记者联系到失踪的王某时,王某却否认了许某的指控,并说:“人在做、天在看,让他们自己看着办吧。”之后再也无法联系到王某。

    许某曾向民政局索要当日监控,却被告知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提供。而民政局则称,当日女方无论工作人员如何询问都能自如回答,拍照时也未有任何异常,可以很好的和摄影师配合。同时,民政局也解释,许某称因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确认过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此外,许某提供的其个人病例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未能提供其受他人胁迫办理婚姻登记的证据。

    此后,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许某诉求。

    沪律网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规范》均未对当事人“不能写字、书写不便”情形下进行结婚登记作出明确的程序要求,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指纹和签名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根据多人证词无法判断许某是受到胁迫才登机结婚,因此二人的婚姻是得到法律承认的。但是在许某将民政局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有权利调取二人办理登记当时的视频,民政局却以视频被覆盖为由拒绝,这是民政局的失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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