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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对方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3 ℃

  我丈夫沈某于1995年2月随同乡一起外出打工,当年6月份打电话回家后便与家人中断了联系,至今杳无音信。我曾找到几位当年和沈某一起外出的打工者,但他们都不知道沈某的下落。前年,我复印了沈某的照片,在他前去打工的城市张贴了近千张寻人启事,并在媒体上发布了寻人广告,均未查到沈某的下落。10多年来,我不仅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和体弱多病的公婆,还要拼命打工赚钱维持生活。明事理的公婆见我历经艰辛,饱受磨难,多次劝我改嫁。可我和沈某的婚姻关系至今名存实亡,想离婚却又找不到他。请问,找不到对方如何离婚?

  读者:海燕

  海燕读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是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

  的。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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