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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2 ℃

  1、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即双均是具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重度精神疾病,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有行为能力,能够到婚姻登记机关当面表达自己的意愿。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同意离婚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存在威胁、恐吓和胁迫等情况,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结婚自己、离婚自由。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对双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的日常抚养、学习教育、定期探视等情况做了安排和约定,并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对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确认,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对特殊财产比如股票、债券、公司股份作了分割方案。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婚姻缔结地是指双方共同领取结婚证书的地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内地。

  2、涉外协议离婚的效力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为解除,双方均不再享有婚姻关系成立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婚姻关系成立的义务。

  (2)离婚协议对双方具体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约定,按约履行;但此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争议,即一方或双方违约的,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协议离婚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A、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B、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C、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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