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在1990年结婚,婚后我住广州,妻子住在香港,两人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92年女儿在香港出生并一直跟她在香港生活。由于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慢慢转淡。94年我因工作关系派驻香港,一家人得以一起生活,但摩擦却不断发生,夫妻关系也由平淡转为恶劣,期间曾想离婚,但因当时女儿太小而作罢。98年外派期满,我独自返回广州一个人生活到现在。期间她只在女儿放假或有节日时才回广州,两人相处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基本已到了无话可说的地步,而到后来干脆连话都不说了,有什么事就通过女儿来传话,这段婚姻已经是名存实亡了。我多次想跟她谈协议离婚,但她根本不跟我谈,采取不理不睬政策,我找她的好朋友跟她谈吧,她说她是不会离婚的。事情就这样一直拖着,另我身心疲惫,真不知如何是好。我曾经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她把结婚证收了起来,死活不拿出来;而由于我的户口本是由集体户口转出来的,户口上根本就没有妻子和女儿的户籍(妻子和女儿是香港人)。请问各位法律界朋友,我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呢?法院会判离吗?我们一直分居两地,她很少回来,我也不去香港,请问这在法律上算分居吗?如果我起诉离婚,她在香港不回来应诉怎么办?法院是否就不能判呢?
沪律网广东广州赵绍华律师回复:
好,因为你的户口是广州的,你现在也居住在广州,你可以在广州(即你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她不来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该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所以,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在中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