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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外离婚登记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8 ℃

  一、北京涉外离婚登记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

  2、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4、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5、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地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二、北京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否则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者须持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居民身份证;

  2、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华侨和出国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二张2寸(3×4cm)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

  三、北京涉外离婚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四)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五)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注意:自2014年9月25日起,本市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市民政局不再办理。2014年9月24日前(含24日),本市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仍由北京市民政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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