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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未结束 可否限制对方出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5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对限制出境的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二、涉外离婚诉讼中,申请限制出境的条件:

  1、申请人对案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

  2、限制出境的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必须在紧急情况下适用,即如不采取该措施,其本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

  4、申请人应提供全额有效的担保,该措施属于行为保全。

  三、限制出境的申请程序:

  1、向限制出境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在案件未了结前不得离境;

  2、根据具体情况,可在限制出境人提交财产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

  4、法院到口岸办理边防检查交控手续。

  四、限制出境措施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依照《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填写《口岸阻止人员通知书》,并附民事裁定书,交付公安、边防机关交控。限制出境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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