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江西人和外国人结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因为语言文化差异,或长期分居两国生活等因素,导致近年来涉外婚姻诉讼案件有所增长。众多当事人事后才知道,涉外婚姻并不像外人想象中那么美好,跨国结婚在一起不易,离婚也更难。近日,记者走访了南昌市多个基层法院,就涉外离婚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
案例
38岁女子嫁27岁老外 婚后竟遭家暴
60后南昌人黄英(化名),她在36岁时经人介绍认识了时年25岁的荷兰人邓伟(化名)。黄英容貌姣好,虽然离过一次婚,但从未结过婚的邓伟并不在乎。一年多后,38岁的黄英和27岁的邓伟在中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在荷兰生活。起初,两人的感情还很甜蜜,黄英照顾家庭,邓伟在外做厨师。没想到婚后半年,黄英遭遇了邓伟的家暴,这让她没法忍受。结婚四年后,黄英在荷兰解除了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为两人在荷兰并未登记结婚),随后,两人分居,黄英回到中国。黄英认为,两人感情随着家暴以及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黄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婷主审了此案。胡婷告诉记者,当时黄英到庭参加了诉讼,但是邓伟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乏同原告黄英和好的诚意。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同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请,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由于两人无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所以案件情况不是太复杂,但从起诉到案结生效也花了1年多的时间。当时被告也电话联系过我,表示希望法院能够调解,但是调解就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庭,所以被告缺席审判也会导致无法调解。”胡婷表示。
同学聚会上邂逅 婚后分居两国感情破裂
南昌人李丹(化名)与澳大利亚人刘军(化名)是小学同学,两人在一次同学聚会上邂逅,由同窗友谊迅速发展为爱慕之情,不久两人就在中国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李丹并没有跟随刘军前往澳大利亚,两人因此聚少离多。李丹认为,两人婚前接触时间不长,所以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上聚少离多,现在夫妻感情也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胡恋梅主审了此案,被告刘军委托了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胡恋梅告诉记者,当时,刘军没来中国应诉,但提交了经澳大利亚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以及被告护照,在离婚意见书中书面表达了同意离婚的意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因为原告和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婚后长期分居两国生活,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所以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胡恋梅表示,该案中的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双方对处理结果均无异议。
原因
夫妻年龄差距大 常年分居两国
当事人年龄差距大、婚后分居两国生活、结婚时间不长就闹离婚……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涉外婚姻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美好。
婚后另一半失踪
据介绍,涉外离婚案件中,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占绝大多数,但也有男性起诉离婚的,例如今年2月份,家住永修县的万辉(化名)到永修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越南新娘”马娟(化名)解除婚姻关系。因为双方有交流障碍,加上文化差异等因素,导致婚后矛盾重重,且马娟假借老家父亲发生交通事故,急需其回家照料为由,结果一去不返。据悉,造成女方起诉男方的原因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大,老夫少妻现象突出。
此外,很多涉外婚姻中的当事人都是二婚,他们离婚的比例较高。
双方年龄差距大
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戈介绍,去年其审理过两起涉外离婚案,原告与被告的年龄差距均在20岁以上。“往往男方结婚登记后就回国,最常见的夫妻类型是共同生活时间短,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张戈表示,在他所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中,绝大多数是原告作为国内一方想移民国外,就与外籍一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可以说,结婚只是原告移民的手段,导致婚姻带有很强的功利性质。但是,国内一方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出国,而外籍一方又常年在国外,两国生活状态导致很多涉外婚姻有名无实。
分居两国生活
此外,当事人缺乏感情基础,结婚时间不长就闹离婚的现象较为普遍。胡恋梅去年审理过一起离婚案,男女双方在南昌相识了数天就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分居两国,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分析
程序繁琐 想离也难
记者了解到,涉外离婚诉讼成本高。虽然我国与有些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但在实际的送达过程中,当事人还是要支付一定费用的。例如,国内一方在起诉外籍一方时,需要将相关法律文件翻译成外籍一方所在国的文字后再送达,这笔翻译的费用就不少。
送达时间长
据介绍,涉外离婚案件中,要送达应诉通知书和法院传票等大部分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例如,由基层法院通过省高院再经过外交部,转到外籍一方当事人所在国的大使馆,或由外籍一方所在国的大使馆转交,所以,一般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拖上一两年也不奇怪。一般一份法律文件送达需要三个月,时间长的要半年甚至一年。
被告失联或导致离婚难
同时,涉外离婚诉讼基本上为被告缺席判决,从法院立案受理到送达判决书,只有原告参与诉讼。被告要不失联,要不拒不到庭,所以调解也就成为不可能。据悉,案件中被告的国籍主要涉及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
胡恋梅表示,如果被告失联,例如外籍一方的住址有误或者搬家等,通过外交途径都无法送达的话,那么就需要公告的方式送达。届时就必须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是3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届时就可以开庭了,这主要是针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国外人。其中,有的法院会以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而不准予离婚。
有财产纠纷的举证难
胡恋梅介绍,如果当事人有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纠纷,离婚官司打起来会更耗费时力。例如,如果男女双方长期分居两国,就会有举证难的情况出现,因为其中一方很难知道对方在国外的财产情况。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对子女抚养费等予以特别关注。只有妥善安排好国内一方的基本生活及子女抚养费用的,法院才会准予双方离婚。虽然,国与国之间的具体法律条文不同,但法律原则基本是趋同的,例如都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等。
建议
选择跨国婚姻要理性
跨国婚姻因其特殊性,导致在离婚纠纷中会有法律、文化等巨大差异。胡恋梅表示,选择跨国婚姻要保持理性,往往很多当事人结婚前,连外籍一方的家庭情况都不清楚,也间接导致了离婚诉讼将花费较长时间。建议可向律师咨询,调查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情况,了解外籍一方在国外的实际生活状况。同时,当事人不要把婚姻当工具,片面认为和老外结婚就会有富裕的生活或幸福生活,很多人婚后分隔两地,婚姻难长久。
此外,胡恋梅还建议,公安部门的人口查询系统、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和人民法院之间应建立离婚案件裁判信息共享平台或建立联网查询系统,使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人口婚姻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实现同步更新,为婚姻管理关系的手续办理提供便利。目前,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在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依然是已婚状态,导致不少当事人买卖房屋或过户车辆时都需要到审理法院开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