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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离婚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0 ℃

  导读:华侨是有中国国籍而长期在国外生活的华人。近年来,华侨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下面沪律网婚姻法编辑为您介绍更多关于华侨离婚的知识。

  目录:

  一、华侨离婚的条件

  二、华侨离婚如何办理

  三、华侨离婚需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费用

  正文:

  一、华侨离婚的条件

  1、 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2、 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的;

  4、 一方当事人户籍必须在青岛市的;

  5、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6、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真实;

  7、 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其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二、华侨离婚如何办理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受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 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 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华侨离婚需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在华侨诉讼离婚过程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华侨诉讼离婚过程中,需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费用

  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办理华侨结婚登记收费事》的指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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