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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9 ℃

  导读:如今,涉外婚姻日渐增多的同时离婚的也不少,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办理涉外协议离婚过程中,需向准备哪些证件、证明材料呢?下面沪律网婚姻法编辑将为你答疑解惑。

涉外离婚登记证件有哪些?

  一、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登记,双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涉外离婚登记证件有哪些?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如何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手续?

  1.出示证件。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填写《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发证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以上就是小编对涉外离婚登记证件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的介绍,如果您在涉外离婚登记方面还有其它疑问,小编建议您登陆沪律网官方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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