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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外协议离婚程序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3 ℃

  摘要: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涉外协议离婚程序

  1、申请: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填写声明书: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签名: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步骤

  1.出示证件。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填写《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发证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涉外协议离婚要带哪些材料?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涉外协议离婚中,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如果结婚证是在中国领取的,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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