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2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涉外离婚证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6 ℃

  在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