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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0 ℃

  由于各国法律对离婚条件和离婚方式规定的差异,这就必然引起或产生法律冲突。因为离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问题,对离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都规定适用法院地法;而对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选择,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规则:

  (一)依据法院地法

  (二)依据当事人本国法

  (三)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四)适用利于离婚的法律

  只在《民法通则》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法律。因此,如果法院地在中国,就应该适用中国法,如果法院地在外国,就适用外国法律。但是,如果法院地与当事人没有直接联系,其判决往往会产生承认和执行上的困难。因此,涉外离婚主要还是适用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我国法律对涉外民商中的家庭(结婚、离婚、收养、监护、扶养)的具体规定

  1. 结婚离婚

  (1)《民通》第147条:中外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2)《民通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包括离婚中的不动产分割问题)。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涉外离婚管辖权:

  《民诉法》22、23条:原被告一方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民诉法意见》13—16条: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外分居(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方住所地方院起诉+平行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都在国外+未定居: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答案】A

  【例如】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C

  2.收养

  98年《收养法》第21条:重叠适用收养人所在国法和中国法。

  3.监护

  《民通意见》第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例如】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问题。

  1.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BD

  2.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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