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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登记离婚手续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2 ℃

  一、办理机构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比如上海,就是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

  二、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1、您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您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办理期限

  如果你们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一般4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你们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你们的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五、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4、审查

  5、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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