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区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的通知。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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