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哪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规定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哪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规定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