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地区的离婚法
香港地区的离婚法集中规定在《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和《分居令及瞻养令条例》中 ,有关的判例也是香港地区离婚法的必要补充。在香港地区不论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离 婚或一方要求的离婚 ,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 ,诉讼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解除的惟一方式。
一、法定的离婚理由
《婚姻诉讼条例》第 11 条明确规定 :" 婚姻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的惟一理由 ,是婚姻己破裂至无可挽救。 " 该条例第 11A 条第 1款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作出规定 :" 除非申请人能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 ,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婚姻己破裂 至无可挽救 " 。这些事情包括五项 :
1. 被告人与人通奸 ,而且申请人无法再忍受与其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须满足两个条件 : 一是被告人与人通奸 : 一是原告无法忍受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如果在知道被告与人通奸后仍与其连续或断 续共同生活 ,时间总计超过 6 个月的 ,则丧失以此为由而要求离婚的权利第 15A 条 (3)) 。
2. 因被告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申请人与其共同生活究竟怎样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由于每件离婚案都有其特殊性 ,不能一概要由法庭客观公正地来判定。司法实践中 ,通常认为诸如经常犯法入狱、酗酒、赌博过度、不负供养家庭的责任、不照顾家人的饮食起居,因恐怕怀孕而不和配偶进行性行为、丈夫对妻子或子女经常使用暴力等行为是不合理的。但是 ,如果一方存在这些行为 ,他方仍然与其或断续共同生活 ,时间总计超过 6 个月的 ,则法庭可以认为对方的行为并非不合理 ,可以拒绝作出离婚判决 ( 第 15A 条(4))) 。
3. 原告在提出离婚申请前至少己连续两年遭被告遗弃,遗弃期具有连续性。如果遗弃期内双方又连续或断续地共同生活 ,只有该共同生活期总计不超过 6 个月时 ,法庭才会将其从遗弃期中扣除第 15A 条 (5)) 。
4 在提出离婚申请前 ,婚姻双方最少己连续分居两年且被告同意法院作离婚命令如果仅有婚姻双方分居己两年的事实 ,而被告不同意离婚的 ,则该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 15 条 (B) 的规定 ,即使该离婚理由成立,被告也可以提出反对颁发暂准离婚判令的请求。这时 ,法庭必须考虑婚烟双方的年龄、健康、行为、谋生能力、经济来源、双方的利益和 子女的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利益等一切所谓的环境情况。如果法庭认为判令离婚将使对方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或其它严重困境 ,且在所有情况下解除婚姻均属不当 ,则法庭必须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①
5、在提出离婚申请前 ,婚姻双方最少己连续分居 5 年这一情况与第 (4) 种不同 ,即只要双方已连续分居 5 年以上 ,就可推定其婚姻已无可挽回的破裂。但是 ,以该事实为理由请求离婚 ,被告仍提出反对颁发暂准离婚判令的要求。如果法庭认为判令离婚会使对方陷入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严重困难 ,则必须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二、的管辖和程序
( 一 ) 离婚诉讼的管辖和程序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 ,离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法院行使离婚案件的初审裁判权 ,为一审法院 : 最高法院行使终审裁判权 ,为 上诉审法院。当事人或地方法院也可要求将案件直接送最高法院审理 ; 如最高法院认为应由地方法院审理的 ,也可移交或发还地方法院审理。
( 二 ) 离婚诉讼的程序
1. 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
《婚姻诉讼条例》第 12 条规定 : 除非申请人的境况非常困难或被告行为极端恶劣、异常败坏 ,否则 ,结婚不满 3 年的 ,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申 请。这是对当事人行使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的时间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离婚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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