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 明:
双方当事人均须提交2寸近期的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六、登记程序:
申请(出具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发给《离婚
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
合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
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十、投诉监督
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1
善 意 提 醒
一、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提供拍摄证件照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
(编辑:贾明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