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梅诉刘祟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涉外)----一方向在国外的另一方追索抚养费,律师如何代理?
案情简介:
原告:张笑梅,女,33岁,住上海市杨浦区常阳路XX弄109室
被告:刘崇,男,43岁,德国国籍,现住XXXXX str. 4 Hoetory Germany
原告之母张洁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原告之母初婚)婚后,于2001年育有一女张笑梅。被告在结婚后不久,即返回德国工作,每年回沪三、四次。自2002年始,再未回沪。期间,原告自己一人抚养女儿张笑梅。初始,被告尚汇抚养费回国,但自2002年起,虽经多次催要,但再未回寄款回家。无奈之下,原告之母遂委托本网站贾明军律师于2003年8月10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人民币。
审理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案件的审理。在开庭调查辩论后,经原、被告协商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03)杨民一(民)初字第13XX号民事判决书审结此案:
一、责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一千元,至十八岁止;
二、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难点有二:
其一,被告非中国国籍,又不在国内居住,若其不主动应诉,如何处理,执行又当如何?
其二,如何证明被告收入情况?
在代理律师与被告电话联系支付抚养费问题时,被告态度蛮横,不重视此次诉讼。根据审判实践,若被告不配合法院审理案件,一审至少要拖一年以上才会有判决结果。此外,我国法院不能跨国执行,即使胜诉也是一纸空判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代理律师对原、被告情况进行了仔细的了解。后来得知,被告现为德国一家公司总裁,其在上海一家分公司占有20的股份。原告代理人遂即与被告发函,称若其不配合法院审理案件,我方将:
1、法院缺席判决后,我方申请法院执行其股权;
2、若被告来中国,我方申请法院扣留其护照。
经过几轮谈判,被告终于让步,同意给付抚养费。
对于第二个诉讼难点,原告找来了当年其出国探亲时,被告方的保函,内有德国Sieoer公司出具的被告收入证明,被告每年近期15万马克的收入,但调解时,被告称,在上海一千元抚养费就足够。后,经过仔细考虑与分析,主要因为执行原因,原告同意被告给付条件,并附加了给孩子购买教育保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