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与不离以及归属和的书面意见。外国人一方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和书第一节特殊婚姻法面意见应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四,关于法律适用。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按照我国《》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上,也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