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法律上也称为辅助生殖的技术,指的是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而怀孕后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具体可以区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的“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所谓的“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 “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于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都是来源于夫妻的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就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存续期间,妻子事先经过了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的,并采用了人工授孕技术怀孕,但是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并没有血缘三的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被认为生育妇女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当被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如果妻子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丈夫的同意,却采用了他人精子人工授精说生育的子女,该子女与生育妇女的丈夫就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