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本是平常事,吵得厉害了还可能一时分居。但是,一旦分居了就会产生经济问题,如果一方收入微薄,养不起孩子,那可怎么办?在双方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要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近日,武宁县人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2012年8月25日,武宁人李某某与方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生育儿子李某。后双方因吵架导致分居,方某某到外租房居住,李某与方某某共同生活。因方某某收入微薄,无法维持其与儿子生活,故方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儿子的抚养费,但李某某一直不予理睬,故方某某以李某为原告、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
李某某是否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从本案情况来看,李某某与方某某尚未离婚,只是因为吵架而分居,是不是不存在抚养费一说?
法院认为,李某某与方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而导致两人分居生活,李某某据此而不履行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已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方某某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母子的正常生活时,而李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已侵犯到了李某的生存权。
法官认为,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法院支持了方某某的诉求,判决李某承担抚养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仍有资格代表自己的孩子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