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与被告余某于198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生育女儿余某琪。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尤其到了1995年,被告经常出入歌舞厅,经常不归家,1998年与歌舞厅小姐一起离开饶平,音讯全无,双方分居已达17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原告柯某诉至饶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与余某离婚。因被告余某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余某没有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而草率结合,婚姻基础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而吵闹,彼此之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从1998年被告外出至今,双方分居已长达17年之久。故此,饶平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柯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如该案,双方感情不和分居17 年之久,符合离婚的条件。但是,现实中仍有不少人误读法律规定,认为只要夫妻分居满两年,双方便自动离婚。对此,法官提醒,解除婚姻关系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则可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此,并不存在自动离婚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