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晓兰经人介绍,于2005年相识,并于2007年1月1日步入婚姻的殿堂,他们和每一对新婚夫妻一样,发誓要“执子之手与之偕老”。婚后,他们的感情很好,令朋友羡慕。可这所有的美好,随着儿子的降临戛然而止。
生下可爱的儿子原本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可对于这对夫妻来说却好像多了件沉重的包袱,原因是双方父母还都没有退休,没时间给他们带孩子,虽然请了保姆,可晚上孩子就得归他们带。小夫妻俩平时都酷爱玩,小明爱玩网络游戏,晓兰则喜欢与闺蜜逛街购物,本来可以各玩各,现在可不自由了,这样矛盾就来了,有时为了你今天多玩了半小时、明天你出去时间长了而起争执,渐渐地,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年轻气盛的小明有次动了手,这下捅了马蜂窝了,晓兰开始摔东西,这个家从此陷入了无休止的战争。
2013年3月,小明所在公司有一去四川办事处任职的机会,他为了逃避家庭战争,申请去了四川。2015年2月,他回家向晓兰提出协议离婚,晓兰不同意。无奈之下,小明于2015年5月以夫妻二人分居超过两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决驳回小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点:其一,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其二,人民法院依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其三,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能否自动离婚?
首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均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当然,针对诉讼离婚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其次,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具备上述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离婚的,仅就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不在此限。
最后,夫妻双方连续分居满两年是不能自动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其中,夫妻双方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满两年。当然,即使符合以上两个要素即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或者是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方面,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地判断。
结合本案,小明与晓兰就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离婚的法定情形。而小明与晓兰夫妻分居的原因恰恰是因为小明外出工作,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人民法院依法是不能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