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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需要出示什么证明?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4 ℃

  网友咨询:

  分居离婚需要出示什么证明?比如说什么样的情况下分居?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如何证明?这需要在分居刚开始的时候提出申请和证明吗?

  沪律网律师回复: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知识拓展: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上述规定可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诉讼离婚的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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