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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分离岂为夫妻分居 作为离婚证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7 ℃

  《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正阳县的李某妻子外出打工与自己分居,李某便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提出离婚,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6月24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法院当庭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不予离婚。

  2008年3月,正阳县大林镇农民李某与永兴镇农民林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识并相爱,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2011年林某先后为李某生育一女、一男。2012年2月林某外出打工,为了挣钱,林某2年多打工未回家。期间,林某也经常与家人联系。今年5月,李某以林某不顾家庭、以夫妻分离2年多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林某辩称:和李某感情深厚,育有一双儿女,现迫于家庭贫穷,两个小孩上学花钱不得不外出打工,虽然没有回家属夫妻短暂分离,非夫妻分居,逢年过节互通电话,请法庭驳回李某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准则,夫妻双方应本着相互扶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家庭事务与矛盾。林某、李某共同生活多年,育有儿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林某外出打工挣钱养家无可非议,但以此致与李某暂时分离视作与李某分居请求离婚,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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