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内,丈夫因生意欠了5万元债务,离婚时丈夫要求妻子也要承担债务。日前,余干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被告离婚,5万元债务由原告王某清偿。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于2011年1月分居生活。2012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归还其15万元,仍欠了5万元的债务。2013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与张某共同承担这5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李某借款是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分居期间,其借款并非用以夫妻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原告王某也无证据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仍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理应由其个人承担。另外,王某与张某分居满2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