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在分居期间妻子与昔日的相好同居,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来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两人离婚,妻子当庭给付丈夫8000元的赔偿金。
2006年11月,蔡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在长期的相处中,两人常常发生争吵,双方的性格、缺点相继暴露出来,同时妻子蔡某又沾上赌博恶习,时常夜不归宿,导致家庭矛盾越来越大,感情逐渐恶化。2012年2月,蔡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被法院驳回。2014年4月,蔡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张某提出蔡某在2012年法院判决后,与相好同居达一年之久,“想离婚可以但要赔偿我的损失”,对于张某的说法蔡某当庭予以承认。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2年蔡某的离婚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夫妻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反而越演越劣,且蔡某与昔日相好有同居的情形。现蔡某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对张某提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主张,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获得损害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蔡某与张某离婚,蔡某赔偿张某8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