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与残疾妻子结婚3年后,眼见日子越过越不顺心,彭州一男子邹某为尽快与妻子离婚,趁妻子回娘家后长期不归之时,请数十名亲邻签字证明妻子已离家出走两年,并向法院谎称妻子至今下落不明,请求离婚。
新闻背景:趁妻子回娘家长期不归,谎称妻子失踪,请求离婚
两年前,因不堪生活重负,邹某应妻子要求,将身患残疾的妻子送回古蔺县的娘家,谁知妻子一去不返。近日,他以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
邹某在起诉状中称,妻子性格暴躁,两人性格不合,2009年7月,妻子无故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为证明妻子的确出走,邹某还拿出了同村几十位村民共同签字的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彭州法院丽春法庭受理此案,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邹某所说并不属实。邹某的妻子王某称,自己于2009年被丈夫送回娘家后,一直随父母生活,没有再回彭州。正是抓住了这个空子,邹某对外一直声称妻子是自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面对妻子娘家人的反驳,邹某随后承认了明知妻子下落,却谎称妻子失踪的行为。经过法官协调,邹文对妻子作出4000元的经济补偿后,双方正式离婚。
法官说法:婚姻法规定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构成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这个规定有三个要件,一是要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两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有证据证明,并被法院采信,继而可能法院支持主张离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离婚分居证明如何搜集?
如何向法庭举证分居事实呢?仅凭空口说分居,对方否认后,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因此必须提供确切的分居证明,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 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证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证明,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能够提供分居证明会是原告更容易达到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