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之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规定为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可见,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分居。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将分居制度作以详细的规定,导致的弊端有:离婚诉讼中应如何认定分居,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对在起诉以前婚姻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长短这一事实普遍举证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前述婚姻法条款的适用;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纠纷日益增多;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理论界通说及司法解释应属夫妻共有,但分居的夫妻,客观上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所得的财产也处于分离状态,并不符合共同财产制的本质。
二、分居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
分居(Separation),亦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度,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分居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宗教法,西方国家认可的分居大致有三种:一为裁判分居,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并经法院判令分居,原因一般与离婚相同,亦许可诸如因人格、经济上的事由,或因共同生活而受严重危害等不能与配偶同居的正当理由。二为协议分居,是指夫妻可以契约方式约定分居,约定免除同居义务及分居时的有关权利义务。三为事实上的分居,指当事人既有客观的分居状态,又有主观上的分居愿望,但多数立法例不承认事实上的分居。
外国法律对分居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一)暂时免除夫妻之间法律上的同居义务,在此期间双方个别居住,即使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无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不存在夫妻性生活;(二)终止夫妻之间原有的家事代理权,但若第三人不知情,该夫妻仍就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三)分居时的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以杜绝对外交易的困扰,保护善意第三人;(四)法律上的夫妻扶养义务不能免除;(五)关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和抚养准用离婚后的亲权及抚养的相关规定。
三、设立夫妻分居制度之意义
夫妻分居制度的设立,可实现的法律功能有:1.易于认定当事人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给审判提供客观标准,避免当事人多次重复诉讼,提高审判工作效率。2.分居宣告明确了分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了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3.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提供正当途径的解脱,婚内强奸的法律困惑将不存在。4.对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5.分居制度的设立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终结了分居的夫妻双方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使当事人从重复诉讼的怪圈中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