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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完离婚仍“同居”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1 ℃

 相濡以沫二十余载后,李大爷和肖婆婆因夫妻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由于两人之前租住一套房,法院一审判李大爷住房子但要支付给女方8万元的经济帮助费。怎料,两人均提起上诉。
21年前,李大爷和肖婆婆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去年,李大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肖婆婆也表示同意,但要求丈夫进行经济帮助。李大爷每月有2000余元的退休工资,在沙湾路租住一套33.2平方米的住宅。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判承租房由李大爷使用,并向肖婆婆支付经济帮助费8万元。宣判后,两人均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

李大爷说,自己还患有多种疾病,无力支付这8万元。肖婆婆则认为作为妇女的居住权未得到保证,帮助费不够租房或买房。昨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终审判决这套承租房由两人共同承租使用,并对使用部分进行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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