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问题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离婚的法定要件,然而“感情不和”是一个相当难以证明的东西,在二年中不断地大吵大闹而且邻居也听到了当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个人的性格不同,有些人以“冷战”的方式而感情不和的程度却丝毫不低于吵闹。再说“感情不和”并不等于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对于婚姻关系而言,仅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否就足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应有值得探讨的余地,一般而言,应当以至少一方明示基于解除婚姻的意思而分居满二年为较易掌握。
再则,这二年期限是否必须是一不允许中断的连续期间,亦足考虑,应当明确规定不得中断为宜,免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