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对存疑不起诉规定的质疑
发布时间:2015-09-14 09:14:56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87 ℃

       存疑不起诉,又叫做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但是仍然认为证据是不足的,也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从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并未规定发现了新证据可以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一般认为对其被不起诉也是“不清不白”的评价,是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被不起诉人将会受到各种不平等待遇,如晋级、提升、调资等受到影响。
       虽然该规定一定程度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检察机关保留对嫌疑人的公诉权,是积极的。但从另一方面看,疑罪从无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原则,也是国际惯例,对于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理应由法院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或检察机关应作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而终结诉讼。

 

标签: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