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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疑不起诉规定的质疑
发布时间:2015-09-14 09:14:56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63 ℃

       存疑不起诉,又叫做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但是仍然认为证据是不足的,也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从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并未规定发现了新证据可以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一般认为对其被不起诉也是“不清不白”的评价,是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被不起诉人将会受到各种不平等待遇,如晋级、提升、调资等受到影响。
       虽然该规定一定程度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检察机关保留对嫌疑人的公诉权,是积极的。但从另一方面看,疑罪从无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原则,也是国际惯例,对于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理应由法院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或检察机关应作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而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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