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官严格运用证据规则,使得这起“爱情保证金”案真相大白,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范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以前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尽快还款。现双方已断绝朋友关系不再往来,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息。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没有借贷关系,被告系有妇之夫,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结婚,逼迫被告签下借条,借条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张被告签名的借条,被告则向法院提供了多项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事实上不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具借条的前因后果。
法官在全面分析双方证据后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被告亲笔书写并签名,但是综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中有范某签名的《爱情承诺》写明:“……如果张某和范某结婚,这张壹拾万借条作废!”“这是爱情保证金!”所用稿纸与书写借条的稿笺纸相同联号,由此可以推知该《爱情承诺》与借条具有一定的联系;从双方电话录音及证人证言,可以推知借条出具时间正值原、被告“谈判”分手期间,原告多次向朋友透露要向被告索要“青春损失费”。
此外,原告称其向朋友借钱给被告供其公司周转,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的来源与去处,无法对借款事实予以佐证。综合上述证据,法官认定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其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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