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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告花心老公短信为凭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9 ℃

    6月25日电 手机短信引发“二奶”风波的《手机》,昨日在厦门上演了地方版。  “听到你酒后的心声我心都碎了!真的好难过:我答应做你永远的宝贝,今生来世都无怨无悔一如既往地爱你疼你呵护你!让你成为最幸福的好男人……”这是一位要和丈夫离婚的女子林某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昨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肉麻短信见证丈夫“情史”

      据原告林某说,她和被告叶某结婚时,叶某事业处于低谷。当时,他们的感情相对稳定。自1999年丈夫叶某的事业有所发展后,丈夫开始发生变化,经常深夜一两点才回家,家里成了其名副其实的“旅馆”。刚开始,林某还以为丈夫生意忙、在外应酬多,并不在意。2000年以后,林某发现丈夫与厦门某酒店的“三陪女”江某关系密切,对方经常在深更半夜来电话或发恶心肉麻的短信,林某同时还在丈夫身上发现江某住处电费和电话费清单。

      2001年至2003年,丈夫又另结新欢,与歌女肖某来往甚密。2003年肖某出国,但他们一直保持电话联系,一个月的话费高达千元,其中丈夫打给肖某的话费达500多元。在林某劝阻下,他们联系少了。但丈夫随即又与一名外地打工的女子发生感情纠葛,经常夜不归宿或很迟才回家。这一切,使得林某精神已处于崩溃状态,遂要求法院判其与丈夫离婚。

      公证前提 短信保证真实性

      林某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法庭证据?福建省兴世通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指出,这条短信要成为法庭证据,首先要证明手机短信的唯一真实性。对此,林某可以把被告手机和手机上的信息拿去做公证。但这种做法现在好像已不可能。现在只能看林某的手机短信能否完全反映其来源的真实,就是说要证明是从被告手机上来的。不然被告可以说,林某和他是夫妻,林某完全有可能在网上用被告的手机注册,再发信息到林某的手机上,所以手机短信要成为证据,还很难确定。

      短信证据有待法庭确定

      据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该案件原告把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这在庭审还是头一回。至于手机短信可否作证据,要等法院开庭才能确定。就证据的来源问题,林某告诉记者,她现在提供给法庭的手机短信,是从被告叶某手机转发到她的手机上,然后拿到照相馆把它拍下,现在她的手机上还保存着这条短信。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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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人员表示,公证理由很简单,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忠诚。法律只保护正当的隐私,而此案中丈夫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非正当隐私。基于这一点,公证处当天便为其办好了该项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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