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离婚诉讼调解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15 ℃

      一、诉讼外调解

      1、对于离婚纠纷,既可在诉讼前由有关部门进行诉讼调解,又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诉讼离婚方式解决。诉讼前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继续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2、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

      3、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三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

      二、诉讼中的调解

      第一,诉讼中调解的必要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诉讼调解会出现的三种结果:

      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

      二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

      三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三、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三是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中调解的注意事项1、离婚诉讼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节;

      2、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的被告起诉,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限制;

      4、离婚当事人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无法表达意志外,应出具书面意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由法定代理人进行。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