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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离婚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1 ℃

  在美国,调解正日益成为解决各种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它涉及金钱、财产、孩子等诸方面。人们可以通过法院系统或法院外的调解系统进行调解,有合格证的离婚调解员也越来越多。

  法院里的调解制度

  1990年美国结婚人数为2400000个,离婚人数达1700000个,与五年前的情况相同。仅在纽约市,一个家庭事务法官每天要决定80个家庭的命运!其中调解解决所占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夫妻倾向于调解离婚。在美国,半数以上的州法院有调解程序,他们的努力,为婚姻破裂的双方提供了一个非对抗性解决矛盾的场所。有些法院还采用委托调解,尤其是涉及孩子监护的纠纷,至少半数以上的州对离婚中的抚养问题进行调解。从1981年起,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孩子的监护、探视问题必须进行调解,俄勒冈州法院规定对抚养问题均要调解,马萨诸塞州法院则要求提交缓刑署下设的家庭事务部调解,但同时规定:“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1985年,马萨诸塞州议会作出调解保密的规定,使这类调解更趋于完善。

  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将全部或部分涉及监护、探视或其他父母责任的纠纷提交调解……,如果法院认为有罕见的家庭虐待,并不利于调解解决的,则不予调解。”在佛罗里达州的20个巡回法院中,有的设专职调解员,有的则没有,而是利用庭外调解员来进行调解。克洛韦尔是第六巡回法院的唯一正式调解员,虽然法院可调解任何纠纷,但她只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克洛韦尔的作法与他人不同,她从不向法官提建议,如果她调解成功了,她就给法院一份双方已签署的协议,如果不成功,则将案件交回法院。克洛韦尔告诉当事人,调解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一次机会。通常,在克洛韦尔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都没有代理人,但是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克洛韦尔将协议交给律师审查。克洛韦尔称:“起初,对法院依职权调解家庭事务,该州的律师有许多阻力,但现在已经大大减少了。”对离婚调解,克洛韦尔相信,调解能更大程度地帮助未成年孩子,而且能使当事人离婚后仍保持某种和谐的关系,不仅如此,调解对当事人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因为那些有未成年人孩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甚至十五、六年里都面临着孩子成长的问题。

  二、调解是一门艺术

  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婚姻是法律上的契约,当配偶一方或者双方试图解决这个纠纷时,便产生一系列复杂问题。当然,当事人有的是友好地分手,但也常有相互敌视的,而法庭几乎不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诸如个人情感的矛盾,也不主张在公开场合解决离婚案中的个人隐私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孩子的时候。

  配偶双方在寻求解除时往往产生过火情绪。他们常常带着和平解决的念头走进法院或进入调解室,但随着谈话变得激动,渐渐地双方充满火药味,金钱常常是激烈争吵的焦点原因,隐蔽的私房钱也因此暴露。一位调解员发现有为当事人拥有一家私人飞机,而他妻子竟然一无所知!

  一位有八年调解历史的专职调解员(她还是位仲裁员)多娜.西莫妮说:“我常常是在看争吵比赛,我不是律师,而是调解人,当争吵开始时,我尽量让他们避开,以便稳定他们的情绪。‘离婚’完全是一个充满感情因素的概念,也是一个梦想的破灭,因此并不总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她还认为,离婚调解比她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困难得多。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的关系仍要继续下去,因为双方还得在一起合作。

  也有许多调解是在双方没有敌意的气氛下进行的。美国仲裁协会案件负责人克里斯丁.杰森最近处理了一起已离婚夫妇之间的纠纷。他们为了儿子上大学的学费再次走进调解室。杰森向他们解释,假如一次调解解决不了就交付裁决。然而,结果却是调解中没有任何争吵,而且很快达成协议。

  美国仲裁协会案件高级负责人洛伦.麦可纳林审查了许多离婚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和任何案件都不同。他说:“他们总是把发生的事情告诉你,而不管你听了之后是否舒服。他们征求你得意见,希望你支持他。而我只能保持中立。”麦克纳林叙述了这么一个案例:一位离婚的妇女,要求前夫支付更多的抚养费,其理由是他前夫现在的妻子生意兴隆,因此调解在这位男子的前妻与现在的太太之间进行,而且你简直想象不到,双方的态度竟是那么的友好!

  作为调解员,尤其是受过专门训练过的调解员,不能仅仅充当居中调解人,而是应掌握多种技巧并能恰当地对当事人进行干预的调解人,要避免仅仅是给当事人提建议或劝告,而应集中力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来自马萨诸塞州罗厄耳市的离婚调解员凯伦.莱维特认为,调解员并不一定非得与当事人观点一致。有时,你有不同看法,而当事人却对孩子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此,如果你认为该协议有可能被法院否决,那么你就不能听之任之了。但无论如何调解员都必须公正。莱维特还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以前,还可以把协议交给他们自己的律师审查,以确定他们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据莫西妮反映,由于每个案件都要经过几个步骤,层层把关,因此她从来没有发生过特别不公平的情况。他先告诉当事人,而且同样建议他们的律师:“调解对他们并不合适,因为离婚纠纷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感情问题,有时当事人一方并不真的想离婚。”西莫妮也坚持强调,至少当事人要有代理人审查他们的协议。

  婚姻调解有时后还要鼓励当事人征求会计师、不动产评估员以及其他超越调解员能力范围的专家的意见,有关养老金的安排,证券财产、人寿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以及健康保险等问题,都是必须妥善解决。

  三、调解员的培训

  家庭事务调解员学会是美国唯一的联邦政府设立的家庭事务组织,该组织主任吉姆.梅内姆德反映:“对纠纷解决的需求正在急速膨胀,在总体上呈跳跃式上升趋势,而家庭事务调解员协会已经完全满足不了。”该学会日前已拥有2000多名调解员,分别从事不同的领域,有法学界的,心理卫生领域的,社会服务、会计行业的,还有家庭事务顾问以及牧师等。

  在佛罗里达州美国仲裁协会为法院系统培训了400多名有合格证的调解员。位于马萨诸塞州剑桥市的调解训练协会也已培训了近200名离婚调解专业人员。对于培训调解员,他们并不认为会减少自己的生意,而是认为:“知道的人越多,传播的人也就越多。调解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因此也就得接受培训,而且在给人培训时,你也会受益匪浅,使自己成为更称职的调解员。”

  培训负责人——美国仲裁协会奥南多分部成员琳德塞.玛菲女士透露,该协会每年举办四期培训班已有三年了,每个计划的具体事项都要交给法院,然后由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根据他们设定的标准决定。按规定,40课时的培训计划必须包括心理学、家庭法、家庭经济、调解员行为准则、调解理论以及有关孩子的需要和社会团体知识等课程。以往主要是代理人参加培训,如今半数人来自心理卫生领域和财会领域,且仍在增多。

  许多州不象佛罗里达州需要调解员合格证。为此,家庭事务调解学会建议,设立自愿者证书培训计划。虽然该计划还有困难,但学会认为,对于当事人以及法院选择家庭事务调解员来说,证书乃是个有用的证明。学会负责人说:“这将是我们所做的最有意义的事。”“学会正在努力提高调解质量,虽然调解员是自愿的,但必须参加考试才行。”学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每周接待约20个咨询者,然后按一定顺序把“顾客”介绍给600位从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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