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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快一年 女方称遭胁迫要求撤销离婚证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2 ℃

  “80后”小夫妻因生活琐事于去年在伦教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事后女方徐女士状告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去年作出的离婚证书,认为自己是受前夫胁迫才签署协议。昨日,顺德法院开庭审理该宗行政案件,部分区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出庭代表在庭中辩称,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在自愿的前提下办理登记离婚,该份离婚证书合法有效。

  对于胁迫签字一说,徐女士的前夫阿竞坚决予以否认。

  前妻称遭胁迫签下离婚协议

  “他时常恐吓我,以前还拿过刀。那天去签离婚协议,我害怕得一直在哭,情绪崩溃,但是不敢不签。”原告徐女士(广州人)向法官当庭控诉前夫于2014年9月24日,胁迫其签署离婚协议。徐女士口中的前夫阿竞(化名)是伦教人,双方于2007年2月在伦教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徐女士称,2008年夫妻俩到澳门定居后分别领取了澳门非永久居民身份证。同年9月,生下儿子。

  2014年9月23日,双方在家中发生琐事,阿竞提出离婚。24日,徐女士在家中遭到阿竞的暴力殴打,对方以儿子的生命作胁迫,拉拽徐女士从澳门回到顺德办理离婚手续。“当时我还穿着睡衣,身上没带任何证件,签协议时,是他们提前准备好证件。”徐女士认为,工作人员在看到她不断哭泣和发抖的情况下,也认为离婚存在蹊跷,但未审查离婚是否原告自愿。

  原告方还认为,夫妻俩都有澳门的非永久居民身份证,且长期定居在澳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伦教婚姻登记处是无权受理她和阿竞的离婚申请的。鉴于这些理由,应当裁定她和阿竞的离婚无效。

  前夫认为原告诉讼动机不良

  本案第三人阿竞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不存在胁迫原告签订离婚协议的事实,相反的是,阿竞曾在婚姻登记处,当着工作人员的面跪求原告不要离婚,工作人员亦多次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而原告一意孤行签订离婚协议书。

  阿竞表示,是原告强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而且,本次原告提起诉讼动机不良,是因离婚后发现他们以投资方式取得的临时移民身份不获批准转为永久居民身份,所以才想到撤销离婚协议。此外,阿竞还提出,原告是于2014年9月24日知晓离婚证内容,直至今年7月1日才提起诉讼,明显超过3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

  部门称出具的离婚证合法

  被告方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庭代表答辩称,该局于2014年9月24日收到徐女士及阿竞的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双方也亲自到场,在工作人员面前签办理了相关手续,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文件。双方递交的资料均是我国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资料,从未提及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事宜,因此该局按照我国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所适用的法律来办理并无不当。

  被告代理人表示,办理登记期间,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徐女士及阿竞两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两人属自愿离婚,并已通过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于是按照相关法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双方离婚证。

  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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