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系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则系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需都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要符合法院受案的范围请求权既可,都是可以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没用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而除斥期间又称为不变期间。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其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则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