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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无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6-11-02 20:02:42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560 ℃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沪律网律师认为该规定有两层意思:1、必须一方使用了欺诈或胁迫的手段来订立合同;2、所订立的合同必须损害国家利益,损害个人利用不发生合同无须的法律后果。

所谓的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其订立了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具体的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其告知的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情况,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判断而仍其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致使第三人因此行为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了损失。

2、要有作出欺诈另一方的诈骗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就是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如将劣质的产品说成了优等产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另一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了合同是由于受欺诈而作出了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合同的一方陷于错误的思考,他人由于此错误而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合同,这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是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对方,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了恐惧而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或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损害必须是相当的严重,是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受到恐惧的。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是不构成胁迫。

另一种则是行为人实施不法些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人为的损害及财产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合同。这一种直接损害即可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当然也可以是对精神方面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要具有如下几点:

1、必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其胁迫的行为致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相一致。

2、胁迫者必须是实施了胁迫行为的。就是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将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过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在合同中胁迫往往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当然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以后,以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事有合法理由来对另一方施加压力的,那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了。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了对方如果不按时履行合同的,就要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这种行为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然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是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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