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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错发离婚证被判撤销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4 ℃

  王某为达到离婚之目的,竟然串通一女子假扮夫妻,轻而易举地骗取了书。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山东省东阿县民政局,由于审查把关不严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近日,东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县民政局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登记,所发离婚证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春,王某与李某结婚。自2001年起,夫妻间便开始产生矛盾并逐步加剧。王某遂多次提出离婚要求,但遭到李某的反对而未果。为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2003年9月,王某经与一女子协商假扮成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一起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顺利拿到离婚证书。当李某得知真相后,便立即前往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然而,得到的答复是《婚姻登记条例》仅仅赋予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受到胁迫案件的撤销权,并无权撤销此类离婚登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遂将县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县民政局在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在李某本人并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民政局即草率地为王某发放了离婚证书,致使其所作的离婚登记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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