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的,可以申请补领。
补领、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曾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在仍然维持该状况;(需提供婚姻档案证明, 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3、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