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天宁区民政局颁发给精神病人朱某和其丈夫戴某的,并根据过错原则判决民政局和戴某分别承担诉讼费800元、1100元。
朱某,女,因受惊吓患精神分裂症。1985年,朱某与戴某结为夫妻。婚后,朱某多次精神症状复发住院治疗,出院后,亦长期服药控制。2006年5月23日,朱某和戴某到天宁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将房产分给戴某名下。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在离婚时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结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的,民政部门不应当受理。法院认为,戴某在离婚时隐瞒了朱某患有精神病的病史,致使民政局违法发放了离婚证,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