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6-10-28 20:28:47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18 ℃

所谓的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后而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可以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代理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没有获得授权的代理规定了没有代理权或是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和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而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