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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权代理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
发布时间:2016-10-26 20:26:48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110 ℃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作出追认之前,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在次期间《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即撤销合同。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的撤销,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该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的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情况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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