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怎么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6 ℃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需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若干种情况,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是可以而并不是必须,因此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并不是必须判离,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也可以不判离。由于我国《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经过修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1989年作出的,由于《婚姻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对于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婚姻法》有矛盾的地方,应该以《婚姻法》为准。如果内容不与《婚姻法》相冲突的话,则该解释在审判实践当中仍然是适用的。

  具体来说,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