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离婚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6 ℃

  【基本案情】

  李老汉一家居住在翻建房中。1995年1月,李老汉的儿子生一子。2006年6月,李老汉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儿媳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孙子则随其外祖父生活。现李老汉夫妇把儿媳、孙子告至法院。称1993年,夫妇二人所翻建的5间房,是在儿子婚前赠与的,依新婚姻法规定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将该全部房产作为儿子个人遗产由原、被告4人平均继承。

  法院在审理中,因李老汉的孙子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指定其外公为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张的孙子及其外公均未到庭;儿媳下落不明,法院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亦未到庭。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

  但举证时,李老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房产属儿子婚前受赠,法院只能推定为婚后受赠,因此上述房产视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儿媳所有,剩下一半再作为个人财产由当事人4人均分。

  【法律分析】

  《证据规定》第7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一、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以支持,且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此外,当事人围绕自己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具有三性的证据没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二、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这种证据适用于以下情况: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收集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件的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有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的

  譬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定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四、由被告负责举证的侵权诉讼有以下几种: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举证责任的。

  【技巧提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种经济主体包括公民之间的经济来往日益频繁和多样化,但由于一方追求自身权利、利益的实现而忽略对方的权利、利益乃至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而引发的诉讼也在不断增多。因此,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如果仅凭巧嘴陈述,而没有其他更为有力的诸如票据、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方又不予认可,法律也只能同情却无法支持。所以,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保留好“身边”的证据。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